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京财税[2011]2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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