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2014-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京财税[2011]22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1〕2780号),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免征对象为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需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数据。当年备案,当年有效。

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服务专区“下载中心-发票管理类”下载打印。

四、对于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补交免征的发票工本费。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计算机代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我单位上年度有从业人员人,资产总额万元,营业收入万元。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属于行业中型企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1〕2780号)文件规定,应予免征年度的发票工本费。

我单位承诺上述情况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收表人:年月日

注:本表(A4纸)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保管,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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