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
3.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30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纳税人如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也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1),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情形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见附件2)并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3)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七条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已核定类型的应税凭证据实缴纳税款的,如建筑安装劳务代开发票时缴纳印花税等情况,其据实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从当期核定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扣除。
第八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为3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在核定有效期内的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经地税机关审核决定变更或取消的除外。
第九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变更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请变更或取消核定时,须填写《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对经审核确认变更或取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变更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开始变更,取消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应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据实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发生情况变化,可变更或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自变更的次月1日起按变更后的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或自取消的次月1日起据实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税款,于次月15日前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顺延。
第十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缴纳印花税。
第十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或六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企业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征收有效期、核定应税凭证类型(分行填列)、核定项目及核定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五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核定项目、核定比例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
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计算机代码
办税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审核事项:□申请核定□变更核定□取消核定
核定凭证类型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申请(变更、取消)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公章)
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受理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公章)
附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所留存,一份报印花税主管科室备案。
附件2
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
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印花税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关于印花税税目税率及有关征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通知内容:经审核,你单位具有
情形,对你单位核定征收印花税。你单位应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按核定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类型、核定项目和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具体核定情况见下表:
应纳税凭证类型
核定项目
核定比例
请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印花税。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顺延。
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仍按照原办法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如不服本通知,应依法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3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
企业性质
核定项目及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
商业
商品销售收入及商品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
其他
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的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财产租赁收入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业
货物运输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业
仓储保管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借款合同
金融组织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费收入(含总承保和分承保保费)的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0%
备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发生总分包、总分运或总分保的情况,应按照总分包(运、保)的合计金额作为核定项目,计算核定征收的印花税额。
附件4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税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管行为,更好地发挥核定征收的作用,并使其操作流程更为明晰,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七点:一是细化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批时限及相关流程,规定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要求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纳税人;二是增加了变更、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规定,包括审批时限、制作文书、送达等内容;三是扩大核定征收凭证类型的范围,由原来的三类凭证扩大到十一类凭证;四是大幅提高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五是新增明确核定征收有效期为三年;六是核定征收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每月10日改为每月15日前,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顺延;七是简化相关文书,取消原《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使用统一格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为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并规定各项具体填写内容。
三、修订后的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范围具体有哪些变化?
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只对三类应税凭证进行核定征收,即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印刷、广告、修理、修配企业的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随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普遍发生,此次修订将核定征收应税凭证类型的范围扩大到十一类,包括各类应税合同、以及销售房地产的产权转移书据,以扩大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四、修订后的核定比例具体有哪些变化?
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工业按产品销售总额70%,材料采购60%的比例;商业按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采购合计金额30%的比例”、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比例为“按主营业务收入100%的比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比例为“按主营业务收入80%,材料采购或工程成本50%的比例”。上述部分计税比例明显偏低,为提高核定征收办法的合理性、有效性,经重点抽样测算实际比例,并参考其它省市核定比例情况,修订后的核定比例大幅提高,具体是购销合同仍分为三种情况,包括: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商业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及商品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其他企业为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其他各类应税凭证的核定比例为相应收入或金额的100%。其中还考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五类应税凭证发生总分包、总分运或总分保的情况,应按照总分包(运、保)的合计金额作为核定项目,计算核定征收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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