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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京政发[2013]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数)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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