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项目取消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工情况,加强纳税辅导,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在项目完工年度,结合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加强审核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成本对象确定存在的问题。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项目取消后,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的规定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并加强事后跟踪管理。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附件3)。

三、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不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其中取消涉税行政审批项目4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有关精神,做好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4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取消

2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4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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