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闽民福〔2006〕70号文件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民福〔2012〕245号
颁布日期:2012-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闽民福〔2006〕70号文件的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工商局: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闽民福〔2006〕7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06年出台以来,对加强假肢矫形器行业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广大肢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好地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意见》的部分内容需要调整和补充,以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的实际情况。为此,特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一、《意见》中的第二条,修订为:“申请开办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取得《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的辅助器具企业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备案。”

二、《意见》中的第四条第1款“人员配备”,修订为:“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废除《意见》中的第七条,即申请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产品经销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四、《意见》中的第八条调整为第七条。

五、《意见》中的第九条调整为第八条,同时对“各地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修订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每年1月至3月份,省级民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的辅助器具装配企业进行上一年度的验审,验审合格的企业在《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专用章;对验审不合格的企业,省民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每年验审情况在网站上公示;对违法经营的企业,给残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意见》中的第十条调整为第九条。

以上修订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7月31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