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于2007年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一)2000年1月1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应清算和可清算条件,下同)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1%核定征收;

(二)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1.5%核定征收;

(三)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2%核定征收;

(四)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三、上述土地增值税可清算项目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的,按销售收入所属年度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四、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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