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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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榕政办〔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章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计划。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的项目起草小组,专人负责,拟订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报送市政府。
二、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将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送审稿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正式报告、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修订)的必要性和起草论证过程、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廉洁性报告等内容。报送市政府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由起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市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督促起草责任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规章草案。各起草责任单位要抓紧论证、起草,按时完成论证报告、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对上报的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起草责任单位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需要,有关单位要求增加规章项目的,应当按照立项要求,及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报送有关资料,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查,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章立法计划
一、制定的规章项目(共9项)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1
《福州市三坊七巷管理办法》
市三坊七巷管委会
2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3
《福州市道路占道施工管理办法》
市建委
4
《福州市城市灯光夜景管理办法》
市建委
5
《福州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市商贸服务业局
6
《福州市闽江下游旅游管理办法》
市旅游局
7
《福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福州保税区管委会
8
《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市容管理局
9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市地税局、国税局
二、修订的规章项目(共2项)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1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市市容管理局
2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市机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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