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榕政办〔2010〕100号
颁布日期:2010-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满足高速率、多样化的通信需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支持加快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城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编制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加强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使其有效衔接和同步实施。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通信局楼、基站和通信传输管道、线路要予以严格保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加快核准审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特别对于第三代移动通信、列入市重点工程及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信建设项目应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做到优先保障。

1、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审核通信局楼、基站站址和通信管道线路,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快办理用地手续;

2、交通、铁路部门要及时审批在公路、铁路、客运站等控制区内埋设管线、架设光电缆及通信基站等设施的申请;

3、环保部门要加快基站电磁辐射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度,积极做好有关基站电磁辐射投诉的宣传解释工作。经审批建设的小区或楼面移动基站天线(或活动房)属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

4、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国家政策框架下依法简化程序,及时审批基站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

5、供电企业应切实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在通信电力工程造价上尽量给予优惠,加快市电引入的工作进度,对共建共享的电信企业共用电源应视为非转供电并给予支持。

三、妥善处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影响通信工程施工的各类问题。

1、在基站选址上,应优先开放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车站、码头等作为候选站点,各相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

2、对新建小区,要将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小区建设规划范围,并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满足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同时接入的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委托福州市通信行业协会负责,监督落实标准的执行情况,代表参与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规划、建设部门在组织新建小区项目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福州市通信行业协会参加。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在市通信行业协会的牵头组织下参与小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

3、对已有通信配套设施,各运营企业或产权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营。对架空通信杆线要结合福州市城区缆化下地计划,积极支持配合市政道路建设实施缆化下地,提高通信线路安全保障水平。

4、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电信线路及其他通信基础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应征得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迁改费用按现行《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标准测算,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电信线路及通信基础设施,因城市市政建设需要迁移的,其迁移费用由各通信运营商自行承担。

5、新区建设、道路拓宽改造以及地铁等大型工程施工,需要对已有通信基础设施进行改动或迁移的,应事先组织通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参与施工方案会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道路开挖前必须进行探测等必须的工序,确保各运营企业重要节点和路段管道、线路、基站等的安全。

四、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是确保通信畅通和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通信部门要建立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确保通信网络安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职,并充分依靠、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全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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