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经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关于印发<龙岩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岩委〔2011〕46号)精神,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龙岩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龙岩实际,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职责。

2.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3.积极开放教育投资、生产、供给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形成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教育公共品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加大教育引资力度。结合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推出一批重点项目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培育教育后勤产业。

4.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成立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探索教育信托投资,支持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地要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二、加大扶持,健全教育公共政策

5.加大财政奖补力度。从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市区民办学校提升创优、年检优秀的奖励,全市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的奖励和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的补助,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等。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办法,由教育、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均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

6.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根据各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我市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师工资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登记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享受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先征缴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安排用于民办学校办学,该项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五年。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安排用于民办学校办学。

8.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以采用出让供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的各项建设规费减免政策与公办学校相同。

9.落实收费自主权。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别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10.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三、教师为本,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教师资格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凡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从事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由学校统一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

12.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各地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实行人事代理并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的招聘考核,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

13.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教师队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

14.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其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的前提。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才中心应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15.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培训教师和校长。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各地尤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整体质量,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民办幼儿园三方共同承担。

四、突出重点,规范学校财务管理

16.依法加强财产管理。依法制定民办学校产权明晰、资产流转的各项制度,明确各类民办学校在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出资财产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办学积累的所有权,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登记为非营利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要健全民办学校风险应对机制,建立风险基金,凡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之时,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17.建立合理回报制度。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五、强化领导,优化治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8.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民办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好民办教育工作,切实解决当地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教育、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国资、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服务民办教育工作。

19.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加强董事会或理事会建设,其成员要由出资方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参与组成。有较多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全面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教师招聘、课程管理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20.加强指导和宣传力度。加强民办教育专项管理机构建设,由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办学绩效特别显著的民办学校,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1.本《意见》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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