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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及蕉城区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文〔2015〕11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及蕉城区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范围的通知
宁政文〔2015〕11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大中专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和蕉城区其他建制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市区分四个等级地段
一等:署前路、天王路、八一五东路、东湖路、薛令之路、富春路、鹤峰中路北路连线以内的区域。
二等:金马路以西、市区西侧山体以东、单石碑桥头-碧山风景区及延伸山体以南、万安路以北的除一等范围外的区域。
三等:金马路以东、万安路以南、单石碑以西以北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及属金涵管辖的郊区范围,东侨工业园区(含漳湾工业园区和塔南工业园区)。
四等:漳湾镇除一等、二等、三等范围外的区域。
临界道路沿街一排建筑就高适用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
二、蕉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建成范围内,按三、四等划分,其中:飞鸾、三都、七都、八都镇镇区范围定为三等;霍童、洋中、赤溪、九都镇镇区范围定为四等。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范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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