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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厦地税函〔2011〕4号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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