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漳政办〔2012〕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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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2〕195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制定的《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2日
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漳州市监察局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依法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和监督,提供信息发布、咨询和交易服务平台。
(四)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参与由公共资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工作;
2.对按规定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统计;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4.协助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
5.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负责对交易收入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专业交易机构实施监督、考核;
8.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组织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列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开展监督、管理、培训工作,并对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交易文件、合同备案。
(六)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八)交易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做出相应处理。
(十)在交易活动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交易中心。
(十一)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三)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2.有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的;
3.有围标、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4.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5.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6.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十四)专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五)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1.规定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未实行的;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
2.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3.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4.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交易中心和各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七)本办法自2012年8月12日起施行。2007年12月7日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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