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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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甘教基〔2013〕65号
各市(州)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省教育厅、省质监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州)教育、质监部门参照本《规范》,认真抓好本地申报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省教育厅和省质监局从2013年起,每年将从各市(州)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中遴选出一批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甘肃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甘教基[2013]21号)要求,制定本市(州)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地市、县两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创建工作,推动本地区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3日
附件
甘肃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一、目标
1.1规范全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提升中小学生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质量教育基地网络。
1.2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设施完善、内容适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适合各年龄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需求的质量教育基地。
二、依据与范围
2.1本规范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制定。
2.2本规范适用于省教育厅、省质监局联合命名的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
2.3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
三、申报与评审
3.1申报时间从每年6月1日起至7月10日止。
3.2申报材料。
(1)《甘肃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
(2)质量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3)质量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活动实施方案;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生产线(或检验检测设备)及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照片共6张。
各市(州)教育、质监部门将推荐的省级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一式两份分别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质监局质量处。
3.3评审
3.3.1市(州)教育、质监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市(州)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省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3.2省教育厅与省质监局组成联合专家组,对各市(州)教育、质监部门推荐的质量教育基地进行文件审查。
3.3.3文件审查包括:申报材料齐全性、申报范围符合性、申报条件符合性等。
3.3.4省教育厅与省质监局可安排专家组或委托市(州)教育、质监部门联合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部分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3.5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承担质量教育基地适宜性、质量教学内容、质量教学方式、动手操作体验、讲解人员、参观路线、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初选名单,经省教育厅、省质监局两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并发布正式入选名单。
四、建设与管理
4.1基本要求
能够根据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对工作环境、参观路线、教学场地、学习内容、人员师资等进行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前提下开辟参观走廊,明示质量教育标志,提供相对封闭的培训、教学场所;能够满足教育部门设计教学活动方案要求,并培训专业讲解人员。有明确的机构及人员负责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4.2教育内容
结合生产和检测工作特点,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或针对某一知识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能力,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质量基础教育,涉及质量基本知识和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如对质量的含义、质量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标识等。
(2)生产(检测)流程控制及质量管理知识,包括生产(检测)流程设计与控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展现与介绍。
(3)与生产或检测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性体验。
以上三个方面为质量教育的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际特点设计教学方案,拟定从“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
4.3接待条件。
4.3.1讲解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
(2)应保证所有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生产操作规范,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讲解技巧,应对中小学教育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4.3.2设施要求。
(1)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产品质量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质量管理读物等。
(2)本单位有关的资料、实物、案例等。
(3)应能具备可供中小学生操作、体验的检测仪器设备或能够动手制作的相关产品。
4.3.3环境条件。
(1)参观场地应该满足安全、环保、通畅的基本要求。
(2)应具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必要时制定专门程序或参观路线。
4.3.4接待要求。
(1)应明确公示接待时间。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2)全年接待天数不少于20天。每次可接待50-100名以上的学生。
4.4安全措施。
4.4.1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4.2现场活动中的讲解人员和企业负责安全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4.5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省质监局将对质量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质量教育基地的实行退出机制,撤消其命名。
(1)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4)未按要求推进质量教育活动或成效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6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
4.6.1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质量教育活动成果,加强质量教育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质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6.2应指定1名信息联络员,每月向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质监局质量处报送质量教育基地信息稿件。
4.6.3稿件要保证时效性,要突出质量教育活动的工作动态,重点报送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特色做法和每月组织参加质量教育的学生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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