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市政发〔2012〕207号

(2012年10月18日)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1〕16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上述各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存量房交易计税系统对其申报的计税价格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二、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房产部门、土地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申报纳税。纳税程序如下:先到房地产交易市场或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完税凭证到房产、土地等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四、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有异议的,可依据《白银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白银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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