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规定,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发前,省市相关要求制定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尚未制定的不再制定出台;下发后,已经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不再延续,其它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二、各县区、各部门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后,优惠政策自动终止。

三、各县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非税收入的,必须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四、我市专项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暂停,待中央、省政府重新部署后再进行。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baiyin.cn/Government/PublicInfoShow.aspx?ID=452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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