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发〔2012〕223号
颁布日期:2012-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制定的《白银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

白银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一、产品定义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简称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产品发行主体:中小非金融企业

目前唯一一部明确中小企业的标准法规是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其中对不同行业的销售额、资产总额及职工人数进行了规定,可作为实务操作参考。

考虑到《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出台时间较早,在某些指标上没有体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成长性,在实物操作时可以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对发行企业盈利和偿债能力等没有实质性要求。

三、集合方式:2-10个企业

中小企业集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能够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的问题。由于涉及到2个(含)以上发行企业,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考虑到当前的诚信环境下,各发行企业通常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允许发行企业独立负债并按负债数额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这既为发行企业之间厘清法律关系留了空间,又可以避免放大单个企业风险。发行企业之间需根据承担责任不同,明确约定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如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独立负债或按份责任等。

四、发行规模:单只不超过10亿元,单个发行企业不超过2亿元且不超过其净资产40%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任一企业结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五、发行期限:标准期限

为支持中小企业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灵活安排融资计划,目前并未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期限作出硬性规定。但由于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市场成员普遍认为,为有效控制风险,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期限不宜过长,具体产品的期限结构可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结合市场环境协商确定。

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2009年第1号公告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必须为标准期限。据此,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期限可为3、6、9个月或1年(含)以上以年为单位的整数期限。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要求募集资金一定要用于具体的项目。

七、发行注册方式: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不确定性较大,因此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应一次注册、一次发行,发行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对于已注册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别低于注册时信用级别的,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八、信用增进措施

为使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风险可控,熨平各发行企业之间的信用差异,使之与机构投资者的需求相匹配,在集合票据产品结构中引入了信用增进机制,体现统一信用增进的精神,并允许发行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灵活设计具体结构。

当前较具有普适性的信用增进方式主要有:商业化运作的第三方统一担保、票据分层。其他辅助性措施还有:第三方回购、设立偿债风险准备金、自有资产抵(质)押等方式。

发行企业、信用增进机构及资金监管银行(一般由主承销商担任)还应签订相关偿债帐户资金监管协议,详细约定资金偿付安排和各方权利义务。

九、投资者保护机制

投资人自行承担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投资风险。考虑到集合票据发行主体通常信用级别较低,设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尤为重要,只有充分兼顾市场各方利益,才能使之成为可持续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企业应在集合票据发行文件中设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

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工作流程

集合票据的参与各方及其关系如下图所示:

其中,组织协调人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一)项目启动

组织协调人召开业务协调会,结合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选取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形成备选中小企业名单。

组织协调人联系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二)企业遴选和落实信用增进

主承销商了解备选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经营和财务的基本情况、融资意愿,并根据内部遴选标准,选择适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确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企业名单。

评级机构对发行企业进行预评级。

信用增进机构根据不同发行企业情况,提出抵质押或再担保等要求、确定担保费率。

组织协调人联系主承销商和其他相关机构,协调落实担保手续。组织协调人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可以研究出台相关风险补偿金政策或其他财税支持政策。

组织协调人、发行企业、主承销商和信用增进机构等参与各方共同确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期限、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内容,统一产品设计。

这一环节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三)尽职调查

主承销商、评级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深入了解中小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经营模式、行业地位、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经营和财务方面的主要风险等情况,并形成工作底稿。

(四)制作和汇总注册文件

主承销商组织制作和汇总注册文件。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企业编制募集说明书,详细说明集合票据的主要风险、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各主体法律关系、发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投资者保护机制、信息披露安排等内容。

主承销商联系发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入会(或登记)手续。

主承销商联系发行企业开立专项偿债资金账户。

(五)注册

主承销商将要件齐备的注册文件报送至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

注册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评反馈意见,主承销商负责联系发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初评反馈意见汇总补充材料。初评和复核完成后,注册办公室将项目提交注册会议复评。注册文件一般一周召开一次。

注册办公室办理注册会议后续工作,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六)发行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企业在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文件。

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共同确认簿记建档招标区间。

根据簿记建档投标情况,确认集合票据最终发行利率或价格。

(七)后续管理

主承销商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对发行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测、调查,跟踪发行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发行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的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组织协调人应协助主承销商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发行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在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发行企业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主承销商、发行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在集合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十一、交易商协会注册工作流程

(一)注册文件接收

1、主承销商报送注册文件。

2、确认会员资格、主承销商通道。

3、审查注册文件是否齐备、是否存在重大表述错误。

4、要件齐备后办理注册文件接受手续、分派项目初评人。

(二)注册文件初评

1、项目初评

(1)由初评人对注册文件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初评。

(2)初评人起草《建议补充信息的函》,由核报人审核通过后,由注册办主任签发。由初评人首次出具《建议补充信息的函》应当在注册文件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行政秘书向主承销商发送《建议补充信息的函》。

(4)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

(5)初评人继续对注册文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议,至无反馈意见止。

(6)分派项目负责人。

2、项目复核

(1)复核人对注册材料信息披露完备性、合规性进行复核。

(2)行政秘书将书面审核意见发送至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至复核人无反馈意见止。

(3)由初评人综合初评和复核意见及相关办理情况,撰写《初评报告》。

(三)注册会议复评

1、安排注册会议

(1)确定注册会议召开时间。

(2)按照随机原则产生参会注册专家和召集人。

(3)上传注册文件,并通知注册专家下载查看项目文件。

2、召开注册会议复评

(1)初评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由召集人组织注册专家对项目披露完备性、合规性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

(2)注册专家在《注册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3、注册会议后续处理流程

汇总注册专家意见,根据不同会议结论进行如下处理:

(1)接受发行注册

初评人撰写《复评报告》。

(2)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

①初评人根据注册专家书面意见起草《建议补充信息的函》,由行政秘书发送至主承销商。

②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③初评人审阅补充材料后,送交注册专家审核。如注册专家认为需进一步修改,则需继续反馈;如注册专家无进一步意见,则由初评人撰写《复评报告》。

(3)推迟接收发行注册

①初评人撰写《复评报告》。

②通知主承销商,退回注册文件。

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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