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18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金昌市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2〕126号)和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校车联明电〔2012〕1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的方式,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使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基本情况

金昌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49237人,其中,就近入学学生43495人,寄宿制学生5742人;乘坐公交车上学的学生4249人,乘坐校车的学生270人。在园幼儿10155人。现有金川区政府购买的校车7辆,全部用于金川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其中,金川区宁远中学2辆,双湾镇中心小学5辆。金川区民办幼儿园购买的幼儿专用校车1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员有8人。

三、工作目标

(一)从2012年起,全市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在道路符合安全通行客车的条件下,全面开通农村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周末学生班车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二)到2012年底,所有学校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三)加大财政投入,逐年增加校车经费,并落实校车服务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

(四)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对违法运营接送学生车辆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五)加强道路建设,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六)到2014年,实现校车服务全覆盖,建立起健全完善的校车运营和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开展校车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数量、包租车辆数量(包括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有运营资质和无运营资质车辆数量),以及学校购车、用车需求情况等,全面掌握社会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基本情况。

(二)校车试点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2012年,在金川区先行试点,并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校车工作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交通部门要按照“公司运营,政府监管”的运营模式,组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开展校车服务试点工作。

(三)制订规划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和校车试点的情况,依据全市中小学生数量和学校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2013年10月)。县、区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校车服务规划,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五)督查验收阶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组织对县、区实施校车安全工程情况进行验收。

(六)全面推广阶段(2014年以后)。全面推广成熟的校车运营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全市校车服务实现全覆盖。

五、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专用校车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3.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内,初中生3.5公里以内的学生鼓励其步行上下学。

4.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外,初中生3.5公里以外的学生可纳入校车接送范围,但也应尽量读寄宿制学校,以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

5.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

(二)运营模式

采取“政府补贴、税收减免、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模式,由市、县(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统一购买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采取省、市、县(区)政府和学生家长共同分担乘车成本的方式,用于接送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制学生实行月票制。县、区政府要通过社会听证,合理确定月票价格。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由当地政府核算后,按省、市、县(区)3:2:5的比例进行补贴。

六、校车管理

(一)统一审核。所有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必须登记备案,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牌。

(二)统一外观标识。校车标识和校车停靠标识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驾驶员标识和随车教师标识按照统一标准配置。

(三)统一检验管理。校车应按一校一档、一车一档建立规范的档案资料,每年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要对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防带病上路。发车前,校车安全管理员和驾驶员也要对车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四)统一规划校车停放点。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学校需求,审核确定校车停靠点,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

(五)统一驾驶员准入条件。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将聘用的校车驾驶员报交通、公安、教育等部门备案。

(六)统一培训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乘车教育和校车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要制定校车驾驶员、随车教师考核办法,对表现突出的校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随车教师要取消其相应资格。

七、组织领导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促进校车管理的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指导和督促县、区和其他成员单位落实有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作,制定推进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八、保障措施

(一)全面开通农村寄宿制学生周末班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26号)要求,市、县(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公交线路的建设,合理规划站点,优化资源配置,方便接送学生,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寄宿制学生和布局调整后上学较远的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要全面开通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班车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学生上下学公交高峰专线,学生周末班车和公交高峰专线要全面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对具备公交车通行条件的线路,由街道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区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勘验,做到成熟一条、开通一条、规范一条。暂不具备开通公交车条件的农村道路,要尽快增设和完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尽快开通。

(二)加强校车运营监管。2012年底前,每台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均要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校车和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要求的载客汽车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要保障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符合要求的载客汽车逐步取得校车标牌,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校车均要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标准。

(三)鼓励企业开展校车租赁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可以购买专用校车,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校车租赁服务。校车服务提供者收取的乘车费用需经物价部门核准,不能因此增加学生负担。对于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通过贷款新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包括按要求装配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财政部门对其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为2—3年,贴息资金除中央及省专项资金外,市、县(区)分别按4:6的比例承担。期间若贴息贷款购置的车辆退出校车服务,购买校车的运营单位需全额返还各级财政贴息资金。

(四)坚持就近入学。引导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就近招生,鼓励学生就近入学,最大程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对一些学生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目前未开通公交线路、主要由家长(社会)包车接送的,要尽可能通过延伸或调整公交线路、增设或调整站点,不断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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