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关区等五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关区等五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政策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388号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人民政府:

2005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近郊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的通知》(兰政办发〔2005〕135号)文件,调整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分享比例,规范了市与区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关系,较好地体现了财政收入增长与区县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关系,对促进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几年,随着五区城市建设维护规模不断扩大,人员增加,城市维护建设支出增长较快,根据以上情况,为进一步理顺近郊四区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事权与财权,加强对城市维护建设支出的监督管理,调动基层政府和城市维护部门的积极性,现对我市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是充分考虑各区税源基数。城建税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种,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城建税收入绝对数相差较大,所以在城建税分享比例上要充分考虑各区的税源基数大小,向税源基数较小的区适当倾斜。二是充分考虑各区管理区域面积的大小。由于兰州市地形所限,各区所辖主次干道数量、绿地面积等不一,管理区域、配备人员数、设备数都不相同,在城建税分配上要充分考虑各区管理区域的大小。三是充分调动各区增收的积极性。此次调整,要充分调动各区增收积极性,在达到年初收入任务后,努力增收,达到多收多得、短收不得的目的。四是保证市级城市建设维护建设任务的需要。近几年,随着市级部分重大项目,如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轨道交通、深安黄河大桥、中心滩黄河大桥的开工建设,市级城市维护建设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增长较快,此次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各区的发展需要,也要保证市级承担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支出。

二、调整内容

1、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分配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近郊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的通知》(兰政办发〔2005〕135号)执行,在现分配比例的基础上,城关区、七里河区当年城建税收入增量部分全额留归区级;西固区当年城建税收入增量部分市级分享50%,区级分享50%;取消安宁区原定每年300万元定额补助,并承担上解省级城建税基数133万元。2、红古区由于城市维护建设任务一直由区级负责,自2013年起,城建税收入全额留区,并承担上解省级城建税基数231万元。3、以上五区城建税政策调整后,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此次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调整后,各区的事权范围仍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近郊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的通知》(兰政办发〔2005〕135号文)为准不变。

三、本通知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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