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2〕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的要求,并结合深圳税收征管实际,我局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清理后,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精简为1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

根据清理结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0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0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五条、第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原件1份);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四)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五)发票票样(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文书,无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代销印花税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35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

(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原件2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上述表格可到住所地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住所地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人住所地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有效期限由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2项)

01延期缴纳税款

02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03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04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05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06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07房产税减免审批

08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09误征退税

10汇算清缴退税

11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1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期缴纳税款

一、审批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对象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办理延期缴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区局如实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三)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1份);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等,原件1份);

(六)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原件1份);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备齐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本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分同意及不同意两种),在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同意)准予在规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审批内容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7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材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原件1份);

(七)发票领购簿(原件1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船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区局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认定证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享受自开票纳税人的权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每年11—12月年审或年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一、审批内容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4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

(二)申请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格;

(三)申请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税务登记材料已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情况;

(五)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所有分支机构都是直营店(即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

(六)分支机构不设财务人员,实行非独立核算;

(七)实行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

(八)所有收入统一存入总机构银行账号,所有成本、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支付;

(九)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申请书(原件1份);

(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纳税人生产经营、核算方式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三)分支机构明细情况一览表(原件1份);

(四)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主管区局审批,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

(一)总机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备齐材料向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主管区局审批,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准予由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营业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一、审批内容

延期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困难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二)能够证明其符合审批条件的财务会计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及《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延期申报的批复,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批准的时限延期进行纳税申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一、审批内容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

二、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审批条件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向主管区局(所)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的申请。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二)有关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及《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税务机关新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审批内容

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令第142号公布,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合并纳税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各营业机构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三)非居民企业关于授予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监管责任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负责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同一区的,决定机关是主管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不同区的,决定机关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省不同市的,决定机关是省地税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主管区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总局或省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后可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可以变更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产税减免审批

一、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八条、第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三)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企业和房产的基本情况等;

(四)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可不报送)。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局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批准,抄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局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再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主管区局经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决定。

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深地税规〔2009〕1号)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主管区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可依法享受减免房产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审批内容

经批准后,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公布,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粤地税发〔2001〕15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残疾人、孤老、烈属认定标准。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残疾人、孤老、烈属可以减征的项目为: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依据:《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及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原件各1份);

(二)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残疾人、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收入证明材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材料,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材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到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减免税批复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享受减免税复函,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批准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误征退税

一、审批内容

误征退税。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由于税务机关在录入纳税人申报表的过程中因录入错误、重复录入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或在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因线路故障导致纳税人重复申报而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请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二)《退税申请表》及其附表(原件1份),表格选用参照第十一项;

(三)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各类《退税申请表》及其附表。各类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第七十八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的,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申请表》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申请清单》;申请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使用《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退税申请表》及《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退税申请清单》;申请车船税退税的,使用《车船税退税申请表》、《车船使用税退税申请表(附表)》;申请其他税种的误征退税,使用《退税申请表》及其附表。

以上各类误征退税,一次批准,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算清缴退税

一、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小于其已经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已经缴纳的税款,申请退还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多缴的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二)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退税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第七十八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文书;一次批准,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审批内容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的缔约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待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原件1份);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1份);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提交材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区局(所)提交的材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区局(所)名称和接受时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备齐材料报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表。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当次有效;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年有效。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区局(所)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协定国居民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方可享受规定的协定待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公布,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第七条;

(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第十一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除法定的免缴土地使用税情形外,纳税人因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含遭受自然灾害);

(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三)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企业和房产的基本情况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可不报送);

(五)能够说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证据材料。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局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批准,抄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局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再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主管区局经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决定。

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深地税规〔2009〕1号)。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主管区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材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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