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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行业成本利润率
一、交通运输业7%
二、建筑业8%
三、金融保险业10%
四、邮电通信业10%
五、文化体育业10%
六、娱乐业15%
七、服务业10%
八、转让无形资产10%
九、销售不动产10%
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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