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行业成本利润率

一、交通运输业7%

二、建筑业8%

三、金融保险业10%

四、邮电通信业10%

五、文化体育业10%

六、娱乐业15%

七、服务业10%

八、转让无形资产10%

九、销售不动产10%

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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