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即:台球、保龄球项目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其余娱乐业项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20%。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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