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桂政发〔2010〕31号
颁布日期:2010-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桂政发〔2010〕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防范地质灾害,进一步提高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2-2015年)进行了修编,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就贯彻执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认真做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或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抓好地质灾害调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及防治工程建设、宣传教育等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山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我区80%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在山区农村,这些地区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山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详细查清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分布、稳定性与危害程度,认真抓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防止人为引发地质灾害。

四、加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力度。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区治理了一大批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但还有一些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尚未治理。各级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尽快编制治理方案,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治理,力争在规划期内将危害严重的隐患点治理完毕。

五、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交通、旅游、水利等专项规划时,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内容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在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扶贫、移民工作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的协调和指导。

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监察力度,严格执法。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进行治理的责任单位,要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存在渎职行为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他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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