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贵政通〔2015〕52号
颁布日期:2015-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45号)、《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要求,自2015年9月8日起,贵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所属辖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贵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申报、缴纳及政策性减免等所有涉税事项均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到土地、房屋所在地所属辖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即:2010年4月1日-2015年8月27日在贵港市港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的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契税业务,自2015年9月8日起调整为由土地、房屋所在地所属辖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由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税收管理系统切换,2015年8月27日18:00至9月8日8:30,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

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征收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中该部分内容,即“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申报缴纳,到港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地址:德宝建材街S-4-8号,联系电话:0775—4566796)”同时废止。

四、贵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契税业务办理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港北区地方税务局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建材街S-4-8,联系电话:0775-4206279;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203号,联系电话:0775-4328881;覃塘区地方税务局地址:贵港市覃塘区行政中心西南角,联系电话:0775-4724196。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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