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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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政发〔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市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减少)(含部分取消,下同)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37项。其中,取消(减少)行政许可事项21项,取消(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0项,下放(含部分下放,下同)5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管理权。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减少)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计21项)
2.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减少)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权限)目录(共计41项)
3.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共计56项)
2013年12月31日
贵政发[2013]26号附件1
贵政发[2013]26号附件2
贵政发[2013]26号附件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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