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贵政发〔201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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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
为夯实财源基础,增强财政收入发展后劲,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奖励范围:2011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201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从次年起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进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增幅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
二、奖励办法
从2012年起,以上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税收增长目标。1.对纳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超过增长目标部分的5%给予奖励,并以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下一年度增长目标。2.对纳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未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不予奖励。企业全年入库税收正增长的,以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下一年度增长目标,税收负增长的,以上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下一年度增长目标。具体增长目标如下:
(一)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25%,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25%的部分给予奖励;
(二)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低于8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22%,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22%的部分给予奖励;
(三)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8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20%,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20%的部分给予奖励;
(四)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低于4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8%,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18%的部分给予奖励;
(五)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4000万元低于6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6%,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16%的部分给予奖励;
(六)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6000万元低于8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5%,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
(七)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8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2%,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12%的部分给予奖励;
(八)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低于1.5亿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0%,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10%的部分给予奖励;
(九)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5亿元低于2亿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9%,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9%的部分给予奖励;
(十)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8%,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8%的部分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
(一)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以市财税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市财政局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报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企业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已组建集团公司的,可汇总本市内所属子公司纳税额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奖励。
(二)入库税收指列入贵港市财政收入统计范围的税收,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不包括企业代征税收和退税。
(三)该办法从2013年起对上年度纳入奖励范围的企业进行奖励。对纳税大户的奖励,除继续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决定》(贵政发〔2012〕6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2〕19号)外,其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只对市本级(含三区)进行奖励,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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