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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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2〕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1日
贵港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港市港口岸线的规划、管理和使用,更好地保护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以及《贵港港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岸线,是指符合《贵港港总体规划》,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建设码头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二)港口岸线使用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贵港市港口岸线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岸线管理主体为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桂平市、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具体实施对桂平港区、平南港区港口岸线的初步审核、保护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发改、住建、国土、水利、环保、海事、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岸线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必须符合《贵港港总体规划》及有关港口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权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并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以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
第八条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坚持适当开发、有效利用的原则:
(一)必须以港口项目建设为主体,以港口、城市、园区互动发展为核心;
(二)引导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长度;
(三)提倡多种方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港口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岸线使用和配套陆域投资强度相协调;
(四)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资源利用率高,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贵港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九条贵港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将经批准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对岸线使用项目造成损失,涉及补偿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对岸线依赖性不强的涉岸(线)项目将采取逐步整合。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和港口岸线使用人。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后,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港口设施。否则,按有关规定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建设迟延的除外。
第十二条需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经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同意。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临时使用岸线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使用岸线的承诺函;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当地交通运输局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六)其它依法需提交的材料。
在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岸线使用期满之日起或者提前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岸线原状。
第十三条为防止占用港口岸线不建港口设施行为,确保港口建设项目按规定如期实施。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在项目业主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明确项目建设期限及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岸线坐标定位,划定水陆域界限,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港口岸线,不得在港口规划的范围内建设、设置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五条不直接使用港口岸线,但跨越、穿越港口岸线进行其它项目建设的,应事先征求贵港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需要跨越、穿越规划港口岸线的,不得影响港口生产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保护。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占用到港口岸线的,应事先征求贵港市交通运输局意见。
第十七条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切实加强对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贵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功能的;
(三)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
(四)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
(五)港口岸线使用人对岸线的临时使用未恢复岸线原状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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