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10〕108号
颁布日期:2010-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0〕10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工信委、财政局制订的《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日

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强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市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7〕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达到鼓励企业围绕质量、品种、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的目的。

第三条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挖潜改造、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技改资金。

(二)上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技改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用于技改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技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原则。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桂林市工业发展规划。

(二)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我市产业发展目标,扶持重点产业做大做强做优,优先安排年产值力争超百亿元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安排的扶持资金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70%。

(三)综合平衡原则。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每个年度内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限定为1次。以前年度已获得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须将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安排。但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连续予以支持。

第六条技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年产值力争超百亿元的重点产业。

(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改项目。

(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建设项目。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的项目。

(六)带动县域工业加快发展的重点技改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研究的其它促进工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八)市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及技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

第七条技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其中安排用于贴息的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60%,对于重大项目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扶持。

(一)贷款贴息方式。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纳入我市企业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适当给予贴息,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一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补助方式。对以自筹资金为主的项目,没有银行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较小,可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方式,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资额的30%。

第三章技术改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企业属规模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誉度良好,向工信、财政等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和财务信息。近两年使用技改资金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二)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三)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或意向承诺书;申请补助的技改项目,筹措的资金到位率要求达到30%以上。

(四)项目原则上确保年内开工并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形成新的增长点。

第九条企业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一)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技改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承诺书,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税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6份书面材料,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第十条申报时间

企业可于每年3月或9月向市工信委和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工信委和财政局申报,县域企业项目须经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工信委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由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资金支持方案,编制年度技改项目资金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由市工信委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计划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抄送县(区)经贸局、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章技术改造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技改资金的拨付

企业收到技改项目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后,填写《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并提交拨款申请书。属贷款贴息项目,实际支付利息达到本计划下达贴息额30%以上;属无偿补助项目,财务支出达到计划补助金额1倍以上。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对项目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安排市属企业使用的技改资金,通过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项目用款单位;安排县级以下企业使用的技改资金,市财政局将一次性追加有关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预留扶持资金10%,待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资金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财政拨入的技改资金,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获得技改资金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扶持资金使用效果;市工信委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察,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第十六条经批准使用技改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获得扶持资金后,须以书面形式按季度向市工信委、财政局汇报项目投资进度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直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并组织项目的实施。下达的项目半年内没有落实资金并组织开工,或虽按时开工但未能在项目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具备条件提出贴息或补助申请的,取消该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项目取消后收回的资金,由市工信委和财政局从项目备选库中当年已通过评审排列最前的项目予以安排或纳入新的年度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工信委和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技改资金规范使用,促使项目按期竣工投产,达到预期目标。凡违反规定,挪用技改扶持资金的企业,将直接或责成相关县追回已拨资金,停止执行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并取消其以后年度扶持资金申请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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