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比例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比例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3〕50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不含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收入,下同)统筹办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统筹比例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按照部门征收、政府统筹的原则,对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按以下比例进行政府统筹:

(一)公安、检察、法院、执法局等单位。按年初预算非税收入入库数进行定额统筹,统筹比例为50%;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入库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数的部分,统筹比例为70%。

(二)一般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按年初预算非税收入入库数进行定额统筹,统筹比例为60%;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入库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数的部分,统筹比例为80%。

(三)财政全额拨款其他事业单位。按年初预算非税收入入库数进行定额统筹,统筹比例为50%;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入库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数的部分,统筹比例为70%。

(四)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年初预算非税收入入库数进行定额统筹,统筹比例为15%;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入库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数的部分,统筹比例为15%。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年初预算非税收入入库数进行定额统筹,统筹比例为5%;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入库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数的部分,统筹比例为5%。

以上所指的定额统筹是指按照年初各部门编制上报的非税收入预算数乘以统筹比例确定的数额。原则上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过定额统筹额后才能申请办理用款,但为了解决执收单位的征收工作经费,在执收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前三季度未达到定额统筹额前,可由市财政局视执收单位情况给予申请办理部分用款,第三季度以后入库数仍然达不到政府统筹额或虽达到政府统筹额但未完成年初预算数且已申请用款超过应得额的,不再给予办理申请用款。

根据相关文件或政策规定,一些非税收入在缴入国库后需部分上缴上级有关部门或支付相关单位的相关成本,对这些部分非税收入,先扣除需上缴上级有关部门或支付相关单位的相关成本后,再按以上统筹比例进行统筹。扣除需上缴上级有关部门或支付相关单位的相关成本的金额,暂存国库,实际拨付时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相关单位。对这部分非税收入,部门编制的年初预算数应先扣除需上缴上级有关部门或支付相关单位的相关成本。

二、对监督检查部门查补非税收入的统筹比例

为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非税收入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属查补执收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并追缴入库的,按实际入库数的15%核给检查业务经费。

三、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统筹办法

对市本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河政办发〔2013〕45号”核定,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的统筹比例

对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其他政策规定或有关文件指明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其统筹比例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规定核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在基础设施建设期间上缴的罚没收入,按3%提取维稳经费后,市人民政府不再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期结束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在按比例拨付公、检、法、司部门罚没收入时,集中3%作为维稳经费,余下再拨付给有关执收单位。

五、其他

对于各执收单位,如组织的非税收入超过年初单位上报的收入计划数,而未经批准,有意拖延至下一年度缴库的,财政部门不再按规定核拨给执收单位业务经费。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比例的通知》(河政发〔2008〕25号)同时停止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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