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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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3〕115号
市政府办各科室(中心):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我办行政工作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党政领导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创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和监督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履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第二章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条成立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办纪检组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办有关科室负责人、市直有关单位社会监督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人事科,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市政府办领导干部廉洁履职社会监督日常工作。
第四条社会监督代表由来自市政府办、市直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组成,参与社会监督工作。
第三章社会监督主体
第五条社会监督主体。
社会监督主体是社会监督代表。社会监督代表通过从市政府办干部职工、市直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人员中按一定比例产生,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六条社会监督代表的职责。
(一)民主议权。
社会监督代表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广纳群众建议,对市政府办工作权力运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开性进行评议;对市政府办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廉洁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二)合力约权。
社会监督代表对市政府办工作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市政府办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社会监督代表的权利。
(一)听取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进行质询和评议。
(二)参加、旁听市政府办工作有关会议,了解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情况。
(三)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核验。
职权:
1.知情权。社会监督代表有权了解本办工作的全部内容和程序、规章制度等。
2.监督权。社会监督代表可随时随地对本办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可当场对本办所属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3.批评建议权。社会监督代表根据收集和了解到的市民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对本办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4.质询权。社会监督代表对本办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权向秘书长、办公室或其他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给予解释和答复。
第八条社会监督代表的义务。
(一)了解掌握市政府办依法行政、行业管理和政风行风建设等情况,认真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并遵守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二)学习、宣传市政府办的有关法规、政策,支持本办工作人员的工作;客观、公正的反映市政府办工作的实情及面临的困难,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安定,维护本办的形象。
(三)关心本办工作,及时了解、收集和反馈信息。
(四)随时反映社情民意,并适时向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尽量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建立市政府办社会监督代表奖惩制度。对在社会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违反社会监督工作规定的,取消社会监督代表资格。
第四章社会监督对象
第十条社会监督对象。
重点是监督市政府办党组书记、秘书长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应做的工作。
(一)厘清职权。
根据河池市开展市级国家机关领导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的职权进行梳理归类,逐项筛选,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找出廉政风险点。
(二)公开亮权。
通过网络、报刊、公开栏、电视台、服务指南等途径,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职权、权力运行流程、办事流程;全面公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权力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用权。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权力运行程序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规范权力行使。
第十二条市政府办领导班子个人应做的工作。
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公开职权、带头公开办事程序、带头述职述廉、带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接受质询、带头接受评议、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重点问题。
第五章社会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内容。
(一)本办“四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执行、重大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程序和原则。
(二)处置广大市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规范性、廉洁性。
(三)市政府办领导班子从政行为的廉洁性。
(四)市政府办各科室(中心)干部服务态度和质量。
(五)其他需要社会监督的事项。
第六章社会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社会监督方式。
(一)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进行质询和评议
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社会监督代表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社会监督代表的质询和民主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述职述廉和质询的次数。
(二)参加或旁听有关市政府办工作会议。
依据相关职责,社会监督代表可参加或旁听市政府办工作有关会议。
(三)察访核验。
社会监督代表对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章社会监督步骤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步骤。
(一)收集信息。
社会监督代表通过调查走访、参加旁听相关会议、查阅资料或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方式收集信息。
(二)核实确定。
社会监督代表把收集到的信息提交到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办公室,由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办公室进行审核审定。
(三)监督整改。
对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市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社会监督办公室书面告知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社会监督代表监督其限期整改。
(四)民主评议。
社会监督代表对分管领导或负责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五)信息反馈。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民主评议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监督代表和分管领导或负责人进行反馈。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河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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