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繁荣,市场价格运行较为平稳,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呈温和上升态势。1—10月份,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升2.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9个百分点,低于全区平均水平0.6个百分点,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从高到低的排位中与沈阳、大连、呼和浩特并列第29位。但进入10月份以来,我市部分商品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且呈继续上涨的态势,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领导
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做好经济总量平衡、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等各项工作,全方位落实各项调控和监管措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切实加强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物价、财政、工信、商务、农业、水产畜牧、工商、粮食、民政、统计、交通运输、质监、教育、供电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协调和落实全市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具体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准确把握价格形势,针对引起价格过快上涨的突出问题,提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本辖区内价格调控监管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出台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好粮食、蔬菜、生猪等商品的生产。农业部门重点抓好冬季蔬菜生产,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越冬蔬菜供应;各级财政要给予蔬菜生产必要的支持;商务、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超对接工作,组织超市直接到农产品基地、农民手上采购,减少流通环节。加大冬季农业开发,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物价、工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保持糖业生产稳定发展。
三、稳定市场供应
商务部门要建立完善“种植养殖基地—储备库(国家、集体、个体)—市场”相结合的储备体系,落实资金并确定责任主体,合理确定粮食、食用油、猪肉(冻猪、活体猪)、液化石油气等主要商品的储备规模,通过轮换机制适时投放储备粮、油、糖入市销售,保证我市粮、油、肉、气等主要商品供应充足;水产畜牧部门加大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建设力度;粮食、商务、工信、农业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市场正常供应。要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加快蔬菜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社区菜店和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提早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
物价、供电、城乡建设、工信等部门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供销部门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保障化肥生产供应;粮食、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粮食、商务、工信等部门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工信、农业、粮食等部门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四、切实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
工信、交通、电力、石油、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供电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五、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实现货畅其流,确保主要商品不断档、不脱销。我市所有收费公路、渡口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核定装载量达80%以上以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实行市内外无差别政策;将马铃薯、甘薯(含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促进农产品流通。物价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租赁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暂维持现有水平;进入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集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已与市场内经营户签订市场设施租赁费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期满续签时,不得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六、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粮、油、肉、禽、蛋、奶、蔬菜、水果、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产销、供求和价格变动监测,农业、商务、粮食、物价等部门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品种、加大监测频率,全面了解重要商品的生产、供应、库存、需求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和上报最新动态,准确分析原因。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上涨的问题,要及时启动应急监测机制。要加强对重要商品市场的调研和形势分析,分析供求和价格变化的规律与特点,预测走势,提高价格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防止价格出现大起大落。由物价部门牵头,农业、商务等部门配合,对商品价格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向社会发布商品供求和价格信息,防止出现恐慌性抢购。
七、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要采取切实措施,以经济、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抓紧做好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增强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县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补助工作;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县要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及早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供求和价格应急机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动用财政资金对“米袋子”、“菜篮子”、“火炉子”流通主渠道的经营大户进行价格补贴,引导市场价格回落。强化成本监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旦发生恶劣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引起的主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及时提请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加快价格监测与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尽早建设南宁市价格监测与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升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
八、强化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
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奶等食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各级工商、商务、粮食、质监、物价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恶性炒作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支农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和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清理整顿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价格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各种形式对与群众基本生活相关的行业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进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提醒告诫。加强12315、12358、12365等举报电话工作,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物价部门要建立南宁市社会价格监督员制度,发挥群众价格监督作用。
九、建立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及主要食品价格月度通报制度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和统计、物价、人社、民政等部门要互相通报价格信息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共同研究价格变动的成因和对策建议,充分实现价格政策信息和统计调查信息的共享。从2010年12月份起,我市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上级部门审定后,按月度由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向社会公布。
十、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在2011年春节前原则上不审批新的政府调价项目。凡列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确需提高价格、收费标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同时要把握好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做好调价对社会影响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影响的评估,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十一、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
物价部门要落实清费降价有关政策,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的各种收费政策;严格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和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收费监管;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
十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市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发改、物价、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研究建立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到设定的涨幅点时,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乃至有所改善;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各级政策的规定,落实好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大中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十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管理与引导工作,积极主动协调驻邕媒体及市属媒体对价格进行公正客观报道,稳定群众价格心理预期。对恶意炒作,误导群众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物价、商务、农业、粮食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宣传各级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和成效,正面报道供求情况和价格形势,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避免盲目抢购、囤积等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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