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2.2指挥机构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检测及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

3.5预案启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通讯

4.4指挥和协调

4.5紧急处置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灾害调查、检测、评估

4.10新闻报道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情况通报

6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基本生活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维护

6.8电力、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7.2责任和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9.2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台风、暴雨洪水、暴潮等自然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洪水、暴潮等自然灾害以及由台风、暴雨洪水、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防汛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钦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钦部队主要承担我市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4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资源的破坏,在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2.1.1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台风、暴雨洪水、暴潮等重大自然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达到I级时市长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钦州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

常设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指挥部成员:市委外宣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海洋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直机关工委、钦州日报社、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钦州海事局、钦州供电局、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市铁建办、市红十字会、市无线电管理处等单位各1名领导。

各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和命令,统一指挥辖区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应对处理工作。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及时传达贯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

(2)坚守防汛值班岗位,及时收集全市各地风情、雨情、水情、灾情,供指挥长及有关领导决策参考;

(3)接到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市行政首长、指挥长和副指挥长,以确保能及时进行抢险指挥决策;

(4)检查督促各项防汛措施的落实。

2.2.2水文气象组

由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主要职责是:随时掌握天气尤其是雨情、水情、台风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水位站点的实时(预测)洪峰水位、出现时间以及全市各地雨量;报告天气预报、及时发布台风警报及相关信息。

2.2.3工程抢险技术组

由市水利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对水库、海河堤防出现的险情及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制订抢险方案;负责工程抢险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抢险方案的实施。

2.2.4抢险物资供应及队伍组织组

由市发改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负责。主要职责是: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为防汛抢险救灾及时提供所需的防汛抢险物资、粮食以及生活用品、组织市直抢险队伍。

2.2.5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钦州海事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1)市交通运输局: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好抗洪抢险所需的运输车辆,机动船只;及时抢修抗洪抢险需要通行的道路和桥梁,并确保畅通。做好职责范围内水上交通船只的防汛、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相应船只的避风及人员疏散转移等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船只安全。

(2)钦州海事局:做好海上船只和海上设施及职责范围内水上交通的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向在港的商业船舶、海上设施传递强风、台风信息,组织、指导其做好防台抗台工作,做好遇险船只及人员的搜救工作,确保人员、船只的安全。

2.2.6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1)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2)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抗洪抢险车辆优先通行。

(3)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和盗窃防汛物资的违法行为。

2.2.7通信供电组

由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处、钦州供电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1)电信钦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做好通信设施的维护和抢修,保证防汛通信畅通。

(2)移动钦州分公司:负责所辖区移动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确保防汛救灾移动通讯的通信畅通,为防汛发送有关短信信息。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移动通讯工具。

(3)市无线电管理处:加强汛期无线电管理,尤其要解决防汛通信受干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防汛专用网的畅通。

(4)钦州供电局:在防汛期间要组织好本单位的供电抢修队,及时排除供电故障,及时解决抢险现场的临时用电,保证防汛抢险时期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用电。

2.2.8城市市政与防洪排涝组

由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市政管理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钦州市城区防洪排涝计划,对城区易涝的地区做好防御准备,并落实防洪排涝措施;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防洪抢险及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负责行洪河道、海河堤防、水库、闸坝等各类工程的检查、维护管理,担负水库防洪、兴利调度;钦州城区市政工程的维护与抢险救灾等。

2.2.9山洪灾害应对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避免把建筑物修建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危险地区,要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

(2)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及对山洪地质灾害治理的规划和指导,要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观测网络,做好预报,掌握信息,及时通报,并在灾害发生前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同时要主动收集积累山地灾害易发地区的人口、房屋、财产等有关资料,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2.2.10农业生产与旅游抗灾救灾组

由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局、市农机管理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

(1)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制订全市农业、水产生产抗灾救灾的计划,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等工作。

(2)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汛期要加强对沿海渔民出海作业的管理,尤其是防台风期间,要做好出海渔船回港、人员上岸避风有关措施的落实,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3)市旅游局在汛期期间加强对旅游点及旅游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旅游人员的安全。

(4)市农机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排灌机械投入抗洪排涝和抗旱抽水,组织足够的农用机械运送抢险救灾物资或转移受灾物资。

2.2.11资金保障调度组

由市财政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筹措、调度和保障。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调拨抢险救灾资金到有关单位以应急使用。

2.2.1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负责。主要职责是:派出医疗队到灾区和抢险现场,做好灾区灾民的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检查水源水质与饮用水消毒,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重要疾病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群众的健康。

2.2.13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外宣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钦州日报社负责。主要职责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手段,及时宣传报道各种气象预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需要播出的与防汛抢险有关的消息、公告及全市各地防汛抢险工作的做法与先进事迹。

2.2.14灾情综合组

由市民政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查灾核灾报灾,抗灾救灾,安排灾民生活,扶持灾民搞好生产等工作,并统计灾情报送市防汛指挥部。

2.2.14其他部门

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防汛工作职责要求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检测及报告

气象和水文部门要加强各种天气、水情的监控和预报,当有可能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即将发生,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把预报结果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按指挥部的要求加密监控,随时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气象、水文部门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实时降雨及水情、洪水预报等情况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并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同时提出应急参考意见。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致灾的程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同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指挥长视情况召集防汛会商会,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保证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

台风、暴雨洪水、暴潮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对应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预警:

(1)全市范围发生特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或沿海万亩以上堤围重要堤段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中型水库或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指下游有城镇、村庄、人口的小型水库,下同)发生垮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预警: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全市范围发生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茅岭江、大风江重要堤段、沿海万亩以上堤围一般堤段出现决口;

(3)大中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或其它小型水库(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之外的小型水库,下同)发生垮坝;洪水造成重要交通干线通行中断24小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预警:

(1)全市范围发生较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茅岭江、大风江重要堤段、沿海万亩堤围出现重大险情;

(3)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及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1)一个以上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境内各大河流多处出现险情,或沿海一般堤围出现重大险情;

(3)其它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及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3.5预案启动

当达到特别严重(Ⅰ级)或严重(Ⅱ级)预警级别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当达到较重(Ⅲ级)或一般(Ⅳ级)预警级别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抗洪救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指挥抗洪救灾。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疏散群众。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市人民政府随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并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同时请求上级更多支持。

Ⅱ级(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风暴潮、暴雨、洪水等发展趋势,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县区防汛指挥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随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Ⅲ级(黄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究风暴潮、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受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及至部队官兵调配时的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防潮工程的科学调度运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准备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Ⅳ级(蓝色)预警: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合理做好防汛调度,对各种可能出险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巡查,做好险情处理;市防汛办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

在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以及影响水库泄洪的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1.1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气象、水文部门及时把雨情、水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做好纵、横向联系,主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重点病险工程及沿海海堤等所在地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

4.1.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水利部门要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患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组织除险。各县区及有关工程管理单位要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的原因,随时掌握上报除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对于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务必用书面材料呈报,并写清楚有关的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1.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要及时与当地农业、民政等部门联系,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各种方式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1.4决堤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及海河堤失事,必须在失事2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小型水库在失事后6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防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给予必要的分析和反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共享,拟发新闻通稿,搞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4.3通讯

防汛期间,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大中小型水库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4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主要采取会商会议来作出决策,会商程序一般为: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变化分析、台风动向和降雨预报,水文部门进行洪水、暴潮预报分析及洪水调度多种方案,水利部门提供险情分析及处理方案,最后由指挥长做出决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4.5紧急处置

水库、海河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或山洪灾害易发区出现致灾险情时,各级防汛部门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对于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或山洪灾害造成的大量灾民,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救助。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各类抢险应急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储备点调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水库大坝、海河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区。

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医疗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防汛指挥部门根据应急需要,通过防汛指挥部命令,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军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由驻钦人民解放军、武警等按照有关条令执行。

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有权调拨交通、电力、通信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

4.9灾害调查、检测、评估

根据自治区防汛办要求,市防汛办要及时对每一次洪水的雨水情、灾情、险情、抗洪行动等予以总结,并根据相关的量化指标作出科学的防汛工作评价,灾害结束后,写出灾情综述,上报自治区防汛办。

4.10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新闻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消息。

全市性重大部署及行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在市级媒体上刊登播出。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担负新闻报道的审查、核实任务。

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4.11应急结束

当气象预报天气条件好转,沿海潮位、江河干流控制站水位和水库水位回落到警戒水位以下,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特别严重(Ⅰ级)或严重(Ⅱ级)级别的应急状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实际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解除;较重(Ⅲ级)或一般(Ⅳ级)级别的应急状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实际情况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由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

救灾工作主要有:组织、指导、协调救灾工作,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各级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并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帐号应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5.3保险

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开展台风及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情况,深入灾区实施查勘理赔。

5.4情况通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起草通报文稿(内容包括台风、降雨、洪水、暴潮、灾情及抗洪抢险行动、经验教训等方面),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后,报请市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向相关单位发布。

6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200人以上的市直抗洪抢险应急队伍(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建);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工程单位根据防洪预案的要求组建足够的抢险应急队伍;驻钦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是我市应急抢险救灾的主要力量。

6.2财力保障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防汛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防汛救灾投入,做好防汛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抢险救灾经费。

6.3物资保障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包括:编织(麻)袋、泥箕、铁铲(锹)、沙石料、麻绳、铁线、照明设备材料、冲锋舟、抢险救生船、救生衣、炸药、雷管以及灾民应急粮油等。各有关单位储备定额为:编织(麻)袋9万条(市供销社编织袋3万条、市水利局编织袋3万条、市粮食局麻袋3万条),泥箕3000对(市供销社),铁铲(锹)3000把(市供销社),麻绳6000条(市供销社),铁线3000公斤(市商务局),冲锋舟7艘(市水利局),救生衣220件(市水利局),炸药1000公斤及适当数量的雷管(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制订和落实1万人10天的粮油供应计划和3000人5天的干粮应急供应计划;市商务局做好3000人5天的饮用矿泉水和方便面的应急计划,并落实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计划。

市级防汛抢险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以上相关部门代储或制定计划,调度权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沿海、沿江县区及镇必须备有足够的抢险救灾船。

6.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好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计划,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

6.5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作出组织30辆货车和一次载客量500人的客车车辆调度计划,并具体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解决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公路的维修及抢险便道的修建,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必要时,市公安局、钦州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8电力、通信保障

由供电、电信、移动通信公司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按各自业务职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畅通;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助各级防汛部门做好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的维护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要平战结合,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必要时,各级防汛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有关防汛抢险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抢险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7.2责任和奖惩

7.2.1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

对在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申报,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在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驻钦部队的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驻钦州部队统一协调、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在影响全市的台风、暴潮、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完成后或在年度结束后,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有功人员。

(1)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导致延误指挥抢险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及时、如实报告险情、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险情、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执行抢险救灾命令、不听从指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5)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7)对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不当造成其他危害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和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情况的变化以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实际情况等予以适当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8月21日印发的《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钦政办〔2006〕78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9.2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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