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3〕165号
颁布日期:2013-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9日

梧州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依法治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中共梧州市委员会关于全市地税工作专题协调会的纪要》(梧阅〔2013〕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督促、检查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下称综合治税办公室),由市地税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和反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地方税收综合治税职责,在全市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地方税收综合治税良好局面,推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有序开展。

(一)市地税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3.向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4.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5.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

1.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商品房等建设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等信息。

2.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3.按季度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年度重大项目基本情况表、月度重大项目进度情况表、月度完成投资情况汇总表等资料。

(三)市人社局。

1.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核发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吸纳人数和年检情况,以及核定“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数情况信息。

2.对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要严格审核把关,并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对地税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四)市财政局。

1.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3.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五)市工商局。

1.按季度将开业、变更、股权转让、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报告综合治税办公室。

2.协助地税部门查询并提供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依地税部门申请,提供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登记清册情况。

3.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地税部门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六)市房产管理局。

1.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商品房预售证核发情况和销售商品房的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号、预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等信息。

2.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产交易数据信息情况,包括交易套数(宗数)、交易面积、交易金额。

3.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

4.协助地税部门查询房产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5.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应根据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解封、抵押、转移登记有关手续。

(七)市国税局。

1.按季度将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情况、纳税人的违章信息报至综合治税办公室。

2.每年度3月31日前将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信息报至综合治税办公室。

(八)市国土资源局。

1.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取得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征地批文时,在1个月内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征地批文所涉及的土地类型、面积、用地单位等信息。

2.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及相关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文件、批准用地文件、用地报批缴费通知、土地出让面积和单价、土地勘测定界图等资料。

3.协助地税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

4.每年1月31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审批情况。

5.每年3月31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准地价信息。

6.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对未出具地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7.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查封、解封和转移手续。

(九)市住建委。

1.监督检查工程发包、分包情况。加强对中标企业转包、分包工程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如发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工程存在转包、分包行为的,按季度将转包或分包情况和合同依据反馈给综合治税办公室。

2.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3.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4.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5.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6.协助地税部门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7.每年1月份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上年度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文书等相关信息或复印件。

8.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其《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附件的有关信息资料或复印件,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地址、工程名称、项目性质、年度计划批文、工程规模、用地位置、负责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项目依据、项目投资、建筑面积、用地规模等。

9.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已批准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10.依地税部门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

(十)市公安局。

1.协助地税部门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地税部门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地税部门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5.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6.配合地税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7.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8.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屋租赁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情况信息。

(十二)市物价局。

对地税部门委托的有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争议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

(十三)市商务局。

1.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信息。

3.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转报信息。

(十四)市民政局。

1.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地税部门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综合治税办公室。

(十五)市科技局。

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民营科技企业名单,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情况信息。

(十六)市投资促进局。

按季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从国外、区外、市外引进到本地的各类企业和项目情况。

(十七)市卫生局。

每年度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市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准情况。

(十八)市质监局。

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十九)市文新局。

对各类商业演出、商业比赛以及各类市场运作的演出或比赛项目,在项目获批准后20日内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情况信息。

(二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按期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加强税收管理。综合治税办公室要将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登记《原始信息台帐》,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及时传递到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部门,由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

综合治税办公室设立涉税事项信息平台(网上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接收各有关单位按月、按季度提供的信息。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除本方案中有特别指定外,凡要求按月、按季度、按年提供信息的,各有关单位应于月、季度、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部门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成员单位未按本方案履行职责的,经综合治税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方案配合综合治税办公室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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