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3〕62号
颁布日期:2013-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制定的《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0日

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市地税局

为加强对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凡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称《外管证》)的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以总机构名义来我市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也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对以上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的经营项目能独立核算的,原则上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独立核算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1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的征收管理

(一)对我市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5%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方法,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应税收入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将工程转包分包的,应税收入为总价款减去支付给转包人或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企业申报预缴税款时除可按当期实际利润额和上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外,还可按预计利润率的方法预缴。按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预计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经有关部门对我市建筑业企业2011年、2012年的总产值、经营成本、利润总额和产值利润率等数据进行统计和测算,我市建筑业的预计利润率为8%。

(三)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凡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的,一律按照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工程施工(完工)进度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补缴或应抵退税款。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税所得率高于预计利润率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补缴税款;低于预计利润率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完工)进度报告、预计利润与实际利润差异调整鉴定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移交稽查部门,依据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办理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差异调整情况鉴定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项目用途、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应税收入及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计税成本、应纳税所得额等,计税成本应详细列明各工程项目的材料、人工、费用的汇总金额及取得的相关合法发票金额。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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