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非税收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1〕44号
颁布日期:2011-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非税收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44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我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分成奖惩办法,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鼓励创收,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非税收入考核办法作适当调整:

一、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下达任务,定额统筹,超收全留,统筹优先,短收不补”的考核办法。即凡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单位),完成当年非税收入任务有超收收入的,政府不予分成,超收部分100%归还本部门(单位),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对不完成当年非税收入任务的,政府仍按下达的统筹任务统筹,并按不完成当年非税收入任务的比例相应抵减经费;对因政策性因素及客观因素不能完成年度非税收入任务的,由本部门(单位)说明原因,经市政府同意的,可适当减免政府统筹。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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