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号:黔国税函〔2013〕98号
颁布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精减资料报送,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好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不作调整,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5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税收优惠备案要求-4-

第三部分优惠政策规定及备案资料-5-

一、事先备案类-5-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5-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8-

(三)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11-

(四)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13-

(五)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15-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18-

(七)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1-

(八)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4-

(九)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27-

(十)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29-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32-

(十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34-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37-

(十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39-

(十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43-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48-

(十七)动漫企业优惠-51-

(十八)转制文化企业优惠-53-

(十九)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56-

(二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58-

(二十一)证券投资基金优惠-61-

(二十二)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保险优惠-62-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65-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65-

(二)国债利息收入优惠-66-

(三)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68-

(四)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优惠-69-

(五)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71-

第四部分附录:优惠政策依据-72-

(一)税收优惠管理-72-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73-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73-

(四)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73-

(五)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74-

(六)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74-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75-

(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75-

(九)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75-

(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76-

(十一)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76-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76-

(十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77-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77-

(十五)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78-

(十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78-

(十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79-

(十八)动漫企业优惠-79-

(十九)转制文化企业优惠-79-

(二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80-

(二十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80-

(二十二)证券投资基金优惠-80-

(二十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保险优惠-81-

(二十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81-

(二十五)国债利息收入优惠-81-

(二十六)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81-

(二十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优惠-82-

(二十八)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82-

第一部分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等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编写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本指南列明了各项优惠政策内容、享受优惠的条件、备案资料,并附录优惠政策依据,便于税务人员和企业正确理解优惠政策,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服务,帮助企业准确、及时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

第二部分税收优惠备案要求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事先备案要求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前,在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期内(新办企业为下年度)向主管国税机关(县(市、区)国税局,下同)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提请备案或未经备案同意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自行对照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在纳税申报时可按优惠政策预缴税款。在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提请备案或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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