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 文号:黔国税发〔201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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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我省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认证及抄报税试运行以来,各地在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认证及抄报税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外部)业务规程(试行)》中认真收集了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到省局。现根据各地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将上述办法和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通过省局信息交流平台“网上办税业务交流”专栏反馈省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10年5月14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网上缴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http://www.gzgs12366.gov.cn)进入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在正确填写电子化纳税申报表后,通过互联网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国税机关计算机系统实时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储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分为网站在线申报和客户端联网申报两种方式。
第三条网上申报纳税遵循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国税机关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国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的培训、推广、宣传和综合征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指导;信息中心负责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税务端的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和维护,确保网络、设备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货物与劳务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等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申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网上缴税相关会计核算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负责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与咨询。
各级国税机关征管、纳税服务、各税种管理、信息中心、收入规划核算和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指导、规范各税种网上申报纳税工作。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网上办税受理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登记、注销网上办税申请。
(二)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完毕的网上办税的相关表格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三)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网上办税事项的问题。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应设置CA证书受理岗、CA证书审核岗、CA证书制作岗、负责CA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CA证书受理岗的人员还应负责通过贵州省认证抄报税管理系统(http://89.16.16.122:8001/shycbs/login.jsp)为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办理登记开户或注销手续;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http://89.16.16.154:7001/menu/index.jsp)为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网上办税事项的登记和注销
第八条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纳税人,须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网上办税申请表》(附件1);
(三)《网上办税协议书》(附件2)。
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后,手续齐全的,应当即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文书的维护,完成网上申报资格登记,并告知纳税人可于申请办理完毕之次月起,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申请开通网上扣缴税款业务的纳税人,须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电子缴税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附件3)。
纳税人先将《三方协议书》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开户银行行号及清算银行行号后,在《三方协议书》上分别签章。纳税人再将《三方协议书》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
前期已签订《三方协议书》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库银实时扣款缴税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定《三方协议书》。
第十条网上申报纳税采用CA证书方式或“用户名加口令”方式对纳税人进行身份管理。
纳税人选择CA证书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应填写《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附件4),交办税服务厅CA证书相关岗位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第十一条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征收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岗位人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后,应立即在电子申报软件管理平台(http://89.16.16.122:7001/)提取该户纳税人的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取消网上申报资格的,应先携带《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6)、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尚未报送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取消网上申报资格手续。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取消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文书的维护,注销网上申报资格。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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