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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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2〕1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现将《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
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明确初审、审查、审发等职责。
第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本市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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