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14日

贵阳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15〕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我市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既要促进投资增长和产业聚集,又要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清理规范范围

按照中央和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2014年12月1日以前出台的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成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认真排查,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不漏项。

三、清理规范内容

(一)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二)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三)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待国务院批准后遵照执行。

四、清理规范原则

(一)坚持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原则。全市一盘棋,统一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各部门分层级、分部门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二)坚持“四谁”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开展清理工作,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或本部门代政府制定出台的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进行全面梳理,坚持按照“谁起草、谁审批、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分层次、分部门清理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起草牵头部门负责清理,起草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承接部门负责清理。

(三)坚持“八个一律不准”原则。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级财税部门不得再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国发〔2014〕62号和财预〔2014〕415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我市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研究,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提出我市拟取消、调整和延续的意见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

(二)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三)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或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四)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门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2015年1月20日前)

建立贵阳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21日—2月25日)

1.2015年1月21日前,召开全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我市清理工作。

2.2015年1月31日前,市相关部门将本单位清理情况报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2015年2月10日前,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认真排查本地区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分类填写清理情况表,并撰写清理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级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及2014年执行情况;二是专项清理部署和落实情况;三是工作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和典型作法;四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部署安排和进展情况;五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及具体情况说明。

(三)督促验收(2015年2月25日—3月5日)

2015年3月5日前,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上报(2015年3月5日—3月10日)

1.2015年3月5日前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本级及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的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汇总复核后,形成全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情况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2015年3月10日前,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市政府审定后全市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报送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领导,建立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统一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督查验收等工作,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要用足、用活国家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相关政策。要认真研究促进全市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等加快发展的政策,对符合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应继续保留的政策,要充分研究论证,提出建议,充分说明理由。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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