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府办发〔2012〕78号 ---|--- 颁布日期:2012-05-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府办发〔2012〕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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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7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黔经信办〔2010〕608号),为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企业,可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二、认定企业已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以扩大生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满后继续申报认定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企业上一个减免期内资源综合利用和减免税金使用情况。
三、市经信委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因产品、工艺变更或综合利用资源供应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暂停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由经信部门按程序收回认定证书或予以注销,同时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定企业税收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减免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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