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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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州公路、铁路、机场以及水电开发等建设项目逐年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税源登记管理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情况逐项进行登记。
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
二、认真落实纳税申报管理
(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并附以下资料: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农用地转用文件;
2.纳税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签订的用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3.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
4.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5.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
6.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载明土地用地性质,计税面积(特别应注明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免税面积等事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村委会共同签章认可。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三、严格实施减免税管理
(一)加强减免税申报管理。
1.符合耕地占用税报批类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地税征收机关按照减免税程序和权限报批后,以正式文件给予批复。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2),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⑴用地单位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书面申请;
⑵农村居民建房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⑷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文;
⑸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批文;
⑹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⑺占地项目平面图;
⑻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符合耕地占用税备案类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严格减免税审批权限、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
由州以上人民政府或州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纳税人向所在的县级地税部门申报减免,上报州以上地税部门逐级审核后,办理减免手续。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纳税人向所在县地税局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自办结之日起15日内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用地批准文件报州地税局备案。
四、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和“先税后书”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规定,占地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用地时,应当向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预交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并登记《纳税保证金台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预交税款凭证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通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同时通知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算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机关及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并将预收保证金转化为税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是否纳税作为审核条件,严格把关,凡未完税的,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五、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
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村级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交通、建设、国土部门应及时提供公路建设规划、土地转用审批等耕地占用税相关涉税资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发或转发土地批文时,要同时抄送一份到同级地税部门,以提高地税部门税源管理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附件: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附件1: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专用缴款书号____
完税证字号___________
填表日期:年月日
编号___________
纳税人
单位/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①国有②集体③股份④联营⑤私营⑥其他
批准文件
字别
被占地单位
________镇(乡)________村
号
土地来源
①划拨②出让③转让④临时用地⑤非法占地补办⑥其他
土地类型
土地用
途及用
地面积
(㎡)
军事设施
学校幼儿园
养老院
医院
公路线路
铁路线路
飞机场跑道
停机坪
港口
航道
工业建设
商业建设
住宅建设
农民建房
其它
占用耕
地面积
㎡
其中
单位税额
免税
2元
元
元
元
元
面积(㎡)
计征税额
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减免
税额
应缴税额
滞纳金
申报
应纳税期限
逾期天数
应纳滞纳金(应缴税额×0.0005×逾期天数)
年月日
天
元
备注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以上内容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声明人(纳税人或代理人):
征收机关:
审核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附件2: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申报编号:单位:平方米、元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建设项目名称
占地用途
项目类别
批准占地文号
批准占地面积
被占地单位
减免理由
申请减免面积
申请人签章
申请减免税额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计税面积
适用税率
依率计征税额
受理日期
受理人签章
核准减免面积
核准减免税额
应征税额
审核日期
审核人签字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及公章:
年月日
县(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审核人及公章:
年月日
州级税务机关意见
审核人及公章:
年月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审核人及公章:
年月日
说明:1、纳税人应按期如实申报,如申报不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表一式四份,各级地税部门及纳税人各存一份。3、附报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计委批准立项文书和项目建设平面图。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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