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矿产品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129号
颁布日期:2010-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矿产品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矿产品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矿产品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品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品税收秩序,减少矿产品税收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现就矿产品税收征收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矿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目前我州矿产品开采秩序较为混乱,点多面广,征管手段落后,源头控管难度大。因此,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监控体系,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更好地实施税收征管,防止矿产品税收流失。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冯仕文同志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先佳同志任副组长,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物价局、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凯里供电局、成都铁路局凯里货运段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税局,各成员单位要做到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并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矿产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加强对矿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积极为矿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检查和指导全州矿产品行业综合治税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工作例会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以及应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会商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协税护税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解决综合治税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工商、地税部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矿产品行业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2.地税部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本季度资源税收入情况。

3.国土部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放、采选矿业纳税人的资源储量、开采年限、采矿经营权变更等情况。年度终了18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矿产品资源动态监测报告。

4.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煤炭生产情况以及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

5.公安机关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批准从事矿产品行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情况。

6.供电部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从事矿产品行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用电量。

7.物价部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本季度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等情况。

8.成都铁路局凯里货运段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矿产品货运数量及货运费用收入等情况。

9.直管验票站的单位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矿产品过磅数量等情况

10.国税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按照税法规定开展矿产品行业的税务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工作。

鉴于黔东南州国税局不属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州级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工作由凯里市国税局负责。

四、管理方式及办法

遵循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原则,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对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采取查帐征收和查定征收方式进行。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配备会计财务人员,独立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凡财务制度健全,帐务规范,核算准确,能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查帐征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查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水平不得低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水平。采取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的办法由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制定。

对产矿量较大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设立验票站形式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过磅,或者在纳税人出矿处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五、监督管理

禁止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所有矿产开采、经营者销售的矿产品都必须开具发票,利用矿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把发票作为企业财务入账的凭据,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或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除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暂缓年审其采矿许可证或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六、建立考核激励制度

领导小组对各产矿县市政府开展矿产品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因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涉税信息,导致矿产品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