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81号
颁布日期:2009-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关于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黔东南州关于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方案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深化财政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州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调高效的非税收入网络化征收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政府综合预算编制管理,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努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优化我州经济发展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一)为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期间,在州政府建立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州政府领导任召集人,财政、监察、审计、物价、人行等部门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财政局,负责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中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好本地区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

(二)在州财政局加挂“黔东南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牌子,在现有的“综合科”增设“票据管理科”、“稽查科”(对外称稽查支队)两个科。负责对全州非税收入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工作。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主要职责。一是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承担下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二是负责非税收入的项目管理。根据贵州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核定、上报我州新增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并会同物价部门对非税收入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上报,并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检。三是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根据贵州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州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四是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以及对州政府专项收费的归集。五是负责非税收入的稽查。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进行稽查,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六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清算划汇、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

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风景名胜区、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改革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取消执收单位开设的过渡账户,通过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方式。由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收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各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全州财政部门分级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通过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及代收银行的联网运行,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网上领购和自动核销、征收单位电脑开票及自动对账、银行代收资金及缴纳信息网上传递交换、财政归集结算账户资金按各级分成比例自动划解入库、电脑自动记账及分类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逐步建立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等结合起来,实行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

(五)严格减免审批。我州非税收入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收入分级管理。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省以下政府和部门无减免审批权。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组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稽查支队。在完善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票据的年度稽查工作,将非税收入纳入其监督、检查范围。

五、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步骤和措施

为了保证改革有序推进,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分布实施。从2009年6月1日起,首先选择部分州直部门单位进行试点,并指导部分县市启动试点工作;从2009年7月到2010年,州本级分期分批逐步把所有州直部门纳入改革范围,各县(市、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也要按照时间的要求实现全面推开。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全年,其中州直试点单位的摸底在5月10日前完成)。一是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按照省建立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建立黔东南州非税收入项目库。根据省里每年定期在省财政厅外网向社会公布“贵州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项目”的目录中公布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我州非税收入项目库(其中:州直试点单位的项目库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二是摸底核实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活动(2009年全年)。全面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产、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和认定。对经营所取得的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全面清理收费票据,归并票据种类,开展票据“验旧换新”工作。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财政票据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主要使用《贵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购领、对账、核销等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自动控制和辅助完成(其中:州直试点单位的票据清理和归并工作在2009年5月25前完成)。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财政票据必须由省级财政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发放电子票据,各试点单位和银行到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计划用量领(购)含有防伪技术的专用票据打印纸。

在以上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各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启动非税改革试点奠定基础。

(二)实施准备(2009年4月至6月)。一是确定试点单位,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在确定改革试点单位后,根据各单位收费项目和征收方式的不同,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二是确定非税系统软硬件和代理银行,搭建非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非税收入的信息系统管理软硬件和代理银行,按照我州非税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对确定首批实施改革的试点单位,搭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力争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上线测试。

(三)试点运行阶段(2009年6月至7月)。进行试点执收单位、财政、代收银行正式联网运行,并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完善和解决。

(四)逐步推开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年底)。对部分单位试点运行情况进一步总结完善,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0年,将所有州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全面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体系。各县(市、区)要全面启动非税改革,力争到2011年建立起横向覆盖所有执收单位,纵向覆盖州、县二级互连互通并与省财政厅连网的全州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网络体系。

六、加强监督,严明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收缴行为。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应收不收或在法定权限之外任意减免。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隐匿或者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都必须自觉地服从改革、支持改革,保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改革任务。对不按规定执行,发现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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