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关于黔东南州新增大中型投资项目税收分配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关于黔东南州新增大中型投资项目税收分配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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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关于黔东南州新增大中型投资项目税收分配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关于黔东南州新增大中型投资项目税收分配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黔东南州新增大中型投资项目税收分配
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州财政局州地税局
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新增大中型投资项目税收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8〕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现行税收征管体系,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入《办法》分税的企业和项目实行核准登记。凡利用州内水能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兴办的企业和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在立项动工前,分别由州发改委、州经贸委、州水利局、州矿权储备交易局、州林业局、州交通局负责向州财政局提供企业(项目)的投资额、融资额、出资人、偿债人、所在(经)地等资料,再由州财政局牵头与州地税局根据《办法》核准企业(项目)的税收入库级次、税收分配比例、税收征管权属、税务登记管理权属后,主管部门再通知企业(项目业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事宜。
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一)属下列情形的由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管。
1.利用州内水能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兴办的资源性企业,不分州、县(市)争取投资或融资,不分建设期和投产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的特大型(投资在1亿元以上)企业。
2.由州级(含州级单位)投(融)资或融资额占60%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3.国家无偿投资和由省级以上融资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二)属下列情形的由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委托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
1.利用州内水能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兴办的资源性企业,不分州、县(市)争取投资或融资,不分建设期和投产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2.由各县(市)投(融)资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或融资额占60%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三)由各县(市)投(融)资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或融资额占60%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三、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按划分的征管范围进行管理。凡由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管及委托各县代管的大中型投资企业和项目,均在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其余的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款征收及票证使用管理
对大中型投资项目和参与分成的企业所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确定的征管范围和《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入州级和县(市)级金库。其发票和税票按税款所属级次分别开具,即:税款属于州级的,使用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的发票和税票;税款属于县(市)级的,使用县(市)地税局的发票和税票,税款及票证按月进行划转和结报。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涉及两个以上县(市)的特大型(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实现的税收由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全额征收缴入州级金库,发票和税票由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填开。
五、财力分成。《办法》规定涉及州、县财力分成的,由州地税局在年底前提供相关企业的收入依据,州财政局根据规定在财政结算中办理。
六、监督检查。州地税局要定期开展对新增大中型投资企业和项目的税收征管和分级入库的专项稽查;州审计局要开展州、县分成收入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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