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函〔2015〕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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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州府办函〔2015〕156号
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加强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工作,2015年9月10日,州委、州政府召开了全州项目建设推进会。根据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全州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产煤县(市)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和州工信委、州安监局、州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煤矿企业抓好复工复产工作,确保辖区内煤矿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一周内(2015年9月17日前)复工复产。
二、州工信委、州能源局要切实加强调度,倒排时间表,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州能源局、州安监局、盘江煤监分局要全方位做好对全州煤矿企业复产复工的帮扶工作;各产煤县(市)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对煤矿企业复工复产进行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复工复产一个,确保9月中旬实现煤炭生产量的突破,9月下旬达到最好水平。州安监局、州能源局、盘江煤监分局要抽派人员分赴各产煤县(市)、试验区,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进行监察,坚决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恢复生产和建设。
三、对辖区内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煤矿企业,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明确由县级领导深入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正常开展生产和建设工作。
四、对确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恢复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企业,由相关县(市)、试验区向州委、州政府专题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作出复工复产的时限承诺。对因贯彻落实省、州会议精神不力,导致辖区内煤矿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恢复生产建设的县(市)、试验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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