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黔西南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黔西南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黔西南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3〕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黔西南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黔西南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对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州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为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认真测算、做好预案。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二)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做好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有序运行。
(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制定试点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工作规范运行,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四)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好每一环节工作,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三、工作内容
(一)试点改革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州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映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二)试点改革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改革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
6.增值税起征点。在我州提供应税服务的,按期缴纳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改革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改革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纳税地点的确定。试点改革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新区、试验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改革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31日)。
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方案》,确定试点纳税人名单,完成国、地税管户交接;完成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综合补充采集、电子征管数据接收和核实,以及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完成征管系统的调整和完善。组织开展试点纳税人政策应用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试点纳税人模拟运行测试,督促服务单位做好试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完成试点纳税人税控系统的发行、安装及企业端升级工作。完成试点纳税人发票种类、开票限额和使用量核定,确保自开票纳税人所需发票领购到位,适当增设办税服务窗口,做好代开票等相关试点工作应急预案。
(二)正式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31日)。
自8月1日起全州开启所有“营改增”试点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确保纳税人顺利开出发票(代开票),按要求实现税制转换。继续加强部门配合,处理好新旧发票衔接、过渡问题。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收集、解决纳税人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效应分析阶段(2013年9月1日起)。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正常申报成功,各县(市)、新区、试验区要做好相关服务和辅导工作;可要求试点纳税人首个申报期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有条件的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做好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关措施的完善和改进工作。加强对试点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区分行业和纳税人规模,分析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虚开、骗税风险,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入开展试点效应分析和评估,关注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确保试点平稳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营改增”试点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推进“营改增”,有利于优化税制环境,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安排,消除对货物、劳务的重复征税,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各县(市)、新区、试验区、州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实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圆满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头绪多,各县(市)、新区、试验区要按照“高标准、快节奏、有效率”的要求,全面统筹好“营改增”试点推行工作,突出以试点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为重点,采取“倒计工期”方式,制定试点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制,明确时点工作目标,细化试点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和监督,讲求工作质量和效率,扎实抓好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关注细节,精心组织。各县(市)、新区、试验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围绕交接内容、交接方式和交接时限等关键细节,按照内外协作、步调一致、无缝衔接的要求,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做好试点纳税人信息资料交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坚决落实好各项试点工作任务,针对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系统运行、政策适用等问题,提前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增强试点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四)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县(市)、新区、试验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省、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确定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进一步充实、细化,将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执行到位。要切实加强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和横向互动,实现省、州、县(市)、新区、试验区三级上下呼应和纵向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本部门改革试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宣传发动、税收收入和入库情况变化的协调工作,国税部门负责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对试点范围纳税资料的登记移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改征增值税税款入库,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改革试点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建立机制,强化保障。各县(市)、新区、试验区要建立试点推行工作考核机制,全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对在试点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试点推行工作中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严格问责追究。要强化对试点推行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从人力、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为试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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