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等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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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琼财预〔2013〕1201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先行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先行试验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洋浦分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12〕72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加强改征后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
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归属保持不变。原属省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按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比例分享,即省与海口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45%,海口市分享55%;省与三亚市、洋浦分享比例为:省分享35%,三亚市、洋浦分享65%;省与其他市县(不含三沙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其他市县分享75%;省与先行试验区分享比例为:省级不参与分享,先行试验区留存100%;省与三沙市分享比例暂参照省与先行试验区分享比例执行,即省级不参与分享,三沙市留存100%。待省政府确定三沙市财政管理体制后,省财政将按规定通过调库方式对相关收入级次作调整。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省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别分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由中央和我省按中央规定比例负担。其中,我省应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别分担。市县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科目
改征增值税的收缴、退库和调库,按照下表所列的科目执行:
类
款
项
目
科目名称
科目说明
101
01
04
改征增值税
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01
改征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20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9
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地方收入退库科目。反映国家税务局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
61
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调增的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101
01
05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按“免、抵、退”税办法调减的改征增值税。
01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02
免抵调减改征增值税
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调减的改征增值税。
三、关于改征增值税收入缴库
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我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缴入国库;采用纳税人到银行自缴税款的,各级国税部门应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比例,在纸质缴款书上的预算级次栏填列,并在预算科目栏填列明细税目。各国库经收处(银行)将其与其他税款一并缴入国库。补缴和退还试点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仍由地税部门按试点前的有关科目办理。
四、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即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上述免抵税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数额,调增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同时相应增加中央出口退税。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收入退还书等凭证和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五、关于地方文化事业建设收入的缴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指地方所属企事业等单位缴纳、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等单位缴纳、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对于2013年已缴入市县级(含洋浦、先行试验区)国库未缴入省级国库的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通过调库方式调整至省级国库。
六、信息报送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缴库情况,建立旬、月报制度。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报表。
七、其他事宜
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3年7月26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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