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琼国税发〔2012〕5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引导、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国税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和市县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

第三条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实施,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量化、排序、控制、监督、评估和改进,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涉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企业内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行为、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第五条企业应参照本规范,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第七条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日常运行,防范和控制企业不登记风险、不申报风险、申报不实风险和不缴税风险等税务风险。

第八条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税务风险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九条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分析、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一)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二)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四)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五)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六)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七)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企业规划、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管理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反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企业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向企业规划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各有关部门应分别将本部门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及时地向企业税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外部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应及时、全面地向税务机关反馈如下信息:

(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二)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企业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存、享受税收优惠等涉税情况;

(八)其他对企业有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各种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准确地进行税务风险识别和认定、风险量化和排序、风险原因分析,以查找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为实施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影响税收遵从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和行为。税务风险分为一般性税务风险和特殊性税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一般性税务风险是指大企业共性的、与税款没有直接联系的税务风险,包括风险意识、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二十二条特殊性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按照自身的经营特点,在不同税种和不同领域存在的、与税款有直接联系的风险。其中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票管理、减免税优惠、财产损失扣除、企业重组、关联交易、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性调整等方面。(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采取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价等多种手段,对照风险管理制度、规定和税法要求,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税务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保证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实现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计算机化。

第四章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手工控制和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和限制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防范和限制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方式和措施主要包括:

(一)健全组织机构控制,包括企业高层领导参与风险管理,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构,健全监督机制;

(二)建立制度控制。包括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制度,委托第三方审计制度等;

(三)明确税务处理程序和规则控制,实行税务处理和审核分开,执行与监督分开;

(四)利用计算机自动控制,通过计算机对风险实行自动提醒、对管理权限进行合理限定;

(五)提高人员素质控制,包括引进专业人才和加强培训,提高企业各方面人员素质,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和处理能力;

(六)绩效考评控制,通过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七)过错追究控制,通过严厉的过错追究,增强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

(八)其他控制,如通过和税务机关建立良好沟通关系,及时掌握了解税法知识,咨询相关业务税务处理的正确方法。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对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

第三十二条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方面的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企业应当跟踪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外部审计、监督,促进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更加完善合理。

第三十五条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证监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相关外部监督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合力,强化对企业执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规范。

第六章评价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出具评价报告,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结合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分析、控制活动、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三十九条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有序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评价工作底稿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编制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向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报送。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授权企业税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参照本规范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风险类别风险因素风险情形控制内容执行部门

增值税风险计税依据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额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销售额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算缴税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计算缴税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对兼营行为计算缴税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销项税金未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申报销项税金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法定税率计算申报销项税金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进项税金未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金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并作进项税金转出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发票"

开票不申报或少申报

“1、制定发票管理办法;2、严格执行并有记录;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1、制定发票管理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其他业务部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1、制定发票管理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开具作废发票1、制定发票管理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制定发票管理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制定发票管理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应开具未开具发票1、制定发票管理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其他业务部门

其他发票风险行为1、制定发票管理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消费税风险计税依据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税目确认消费税征收范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计算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使用税法规定的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行申报扣除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纳税环节未按规定的征税环节申报缴纳消费税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所得税风险收入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收入实现时间确认各类收入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收入未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将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及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税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缴税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确定不予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范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对收入的时间性差异进行相应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对收入的永久性差异进行相应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扣除将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申报扣除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将不合理的支出申报扣除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进行申报扣除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形成的财产对应的折旧和摊销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扣除的时间性差异未作相应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列支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列支赞助支出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列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列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列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超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超标准列支职工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超标准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超标准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超标准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的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列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列支其他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整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资产的税务处理未按规定确认或随意调整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税法规定计算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处置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未按规定计算投资转让所得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未按规定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税收优惠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资料自行享受税收优惠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仍继续执行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未按规定分别计算优惠项目所得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特殊业务风险企业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简单法律形式改变除外)未按照税法规定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债务重组交易未按照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未按照规定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重组不符合条件而自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合并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和亏损结转弥补处理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分立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和亏损结转弥补处理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合并、分立未按规定处理重组后税收优惠延续事项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企业重组未经书面备案自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制定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财务部、税务部

特别纳税调整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1、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防范制度;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税务部

未规定提供资料证明受控外国子公司未分配利润符合免税条件1、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防范制度;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对关联借款进行管理1、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防范制度;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防范制度;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规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告关联交易1、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防范制度;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税务部

未按照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1、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防范制度;2、落实、执行;3、监督、考核。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税务部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