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国税发〔2011〕19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组织纳税人自查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风险应对能力,督促纳税人自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纳税人自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组织纳税人自查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对其自查报告的税收违法问题,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税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海南省国税系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纳税人开展自查。

第二章自查的组织和步骤

第四条税务机关组织纳税人自查,应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明确如下内容:自查对象、自查内容、自查所属期间、自查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组织纳税人自查主要包括以下环节:通知自查、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审核。

第六条组织实施部门对纳入自查范围的纳税人应发出《纳税人自查通知书》(附件1)。

《纳税人自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自查对象的名称、自查内容、自查属期、自查时限、应提交的自查资料及其他通知事项。

第七条纳税人须在自查时限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写《纳税人自查表》(附件2)和《纳税人自查报告》(附件3),详细说明自查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并附列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纳税人自查时限一般为十个工作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报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对自查对象的自查过程督促和指导。对自查对象咨询的问题,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后给予答复。

组织实施部门应对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等资料按预定的审核标准认真进行审核。

第三章自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经审核,自查对象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反映其涉税事项,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作结案处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一份。

第十一条经审核,自查对象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反映其税收违法问题,并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组织实施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作结案处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一份。

第十二条经审核,发现自查对象报送的自查报告及资料内容不实或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其列入检查名单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自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自查或者拒不配合自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其列入检查名单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自查结束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4),作为专项检查附列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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