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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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国税发〔2011〕19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规范日常检查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全省国税税收专项检查行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海南国税公信力,有效实施税收风险应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专项检查是指全省国税日常检查部门根据省局的工作部署,对经税收风险分析和识别且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组织开展的税收检查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日常检查部门组织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查部门组织实施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收专项检查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及海口、三亚局纳税评估处和其它各市县局第一税务分局(以下称“日常检查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条日常检查部门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全省国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日常检查部门应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协作,避免对纳税人重复开展检查。
各市县局在保障完成省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应按省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实施本局自行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日常检查部门在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的不同,需要组织纳税人进行自查的,依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自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对象或范围的确定
第六条税收专项检查的对象或范围,主要由省局或市县局税种管理、征管、政策法规等税收风险分析部门根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提出,经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后确定。
各级税收风险分析部门应加强协作,统筹安排,避免税收专项检查对象或范围的重复。
第七条日常检查部门根据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需要,可提出税收专项检查对象或范围建议,经省局分管局领导或市县局局长审定后组织开展。
第八条稽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其分管局领导审批,可将其负责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转日常检查部门实施。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日常检查部门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时,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检查形式、检查对象或范围、检查所属期间、检查重点环节、检查主要方法、检查时间安排及其它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时,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同时,参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检查权限、程序及文书的要求开展。
第十一条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时,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填制相关《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税收专项检查实施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应分类整理归集,分别附于《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之后,并注明证据(或附件)号。
税收专项检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检查记录、鉴定结论等。
第十三条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制作《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移送相关审理岗位审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依法接受税收专项检查,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审理处理
第十五条税收专项检查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检查人员转来的《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并出具审理意见,提交日常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对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补充检查情形的,经日常检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审理人员制发《补充检查通知书》,将资料退回原检查人员并限期补正。
第十六条对纳税人涉嫌偷逃抗骗税等重要案件或定性较为复杂的案件,审理人员出具审理意见,报经日常检查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提交省局或市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税收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定,纳税人不存在税收专项检查所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审理人员制作《税收专项检查结论书》交检查实施人员执行后,予以结案处理。
(二)经审定,纳税人存在一般性税收违法问题,未涉嫌偷逃抗骗税等不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审理人员按规定制作《税收专项检查结论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交检查实施人员执行后,予以结案处理。
(三)经审定,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逃抗骗税等符合《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10]6号)规定,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审理人员按规定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后,予以结案处理。
第五章总结整理
第十八条税收专项检查实施人员应针对检查实施中发现的征管问题提出征管建议,审理人员在综合检查实施人员征管建议的基础上,经日常检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向有关部门提交征管建议。
第十九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日常检查部门应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市县局日常检查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在30日内整理检查案卷,并归档保管。
检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税收专项检查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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